我國GB50016-2006《建筑彩鋼夾芯板設計防火規范》規定,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房間隔墻、非承重外墻和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、吊頂的耐火極限應分別達到0.5、1.0、0.25h。GB50045-95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2005年版)規定,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房間的房間隔墻、非承重外墻和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、吊頂的耐火極限應分別達到0.75、1.0、0.25h。GB/T23932-2009《建筑用金屬面彩鋼夾芯板》規定,當金屬面夾芯板的厚度大于80mm時,耐火極限大于等于60min,金屬面夾芯板的厚度小于80mm,耐火極限大于30min。
耐火極限的試驗方法GB/T9978.1-2008《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第1部分:通用要求》以及GB/T9978.8-2008《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第8部分:非承重垂直分隔構件的特殊要求》。試驗爐的開口尺寸為3m×3m。試驗爐內安裝有一定數量的熱電偶,測量和控制爐內溫度,爐內熱電偶布置和溫度條件滿足標準GB/T9978.1-2008的升溫曲線的要求。
根據GB/T9978.1-2008的規定,非承重構件失效有2個判定標準:
(1)失去完整性。背火面出現持續燃燒10s以上的火焰,或棉墊被點燃,或試件背火面出現貫通至爐內的裂縫,直徑6mm的探棒可穿過裂縫進入爐內,并且探棒可沿裂縫長度方向移動不小于150mm,或直徑25mm的探棒可以穿過裂縫進入爐內。
(2)失去隔熱性。試件背火面的平均溫升超過140℃,或背火面上任何一點的溫升超過180℃。